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建设工业厂房,但尚未取得批准占用耕地的审批文件,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二条 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其中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由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单位履行耕地占用税申报纳税义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纳税人略超出审批文件批准面积占用耕地建设工业厂房,缴纳耕地占用税时计税依据是否包括超出的部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应纳税额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乘以适用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某建筑企业2018年6月份因施工临时占用耕地搭建移动板房,2019年10月份项目完工后将板房进行拆除,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恢复耕种条件后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可以退还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占用耕地,是指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在一般不超过2年内临时使用耕地并且没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为。依法复垦应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
某采矿企业因在耕地下方作业,导致耕地发生塌陷损毁,该情况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第十九条规定,因挖损、采矿塌陷、压占、污染等损毁耕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所称的非农业建设,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自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认定损毁耕地之日起3年内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退税。
纳税人占用乔木林地建设工业厂房,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相较于占用耕地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以适当低于本地区按照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确定的适用税额,但降低的部分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纳税人占用乔木林地建设储存农用机具、苗木和木材的仓储设施,为周围林业生产服务,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暂无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