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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带你解读“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一)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9年9月2日 | 浏览1471 次] 字体:[ ]

  •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9年6月19日公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以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为蓝本,拍摄制作了“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系列视频,用更直观的形式,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用足用好政策,为企业的发展聚力加油。

  • 本期我们制作了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的视频讲解,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 0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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