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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征管将有三个变化!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9年8月29日 | 浏览1104 次] 字体:[ ]

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表决通过了资源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司长卜祥来在8月26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税务部门将从现在起,全力以赴做好新税法实施有关准备工作,包括制定配套征管办法、优化表证单书和征管信息系统,做好税法宣传解读、纳税辅导和业务培训等事项,确保资源税法明年9月1日顺利实施。

    

  谈及资源税法的实施给税收征管服务带来的新变化,卜祥来介绍称,一是简并了征收期限,有利于减轻办税负担。原条例规定的纳税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期限还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与大多数税种的申报期限不统一、不衔接。新税法规定由纳税人选择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并将申报期限由10日内改为15日内,与其他税种保持一致,这将明显降低纳税人的申报频次,切实减轻办税负担。

  

  二是规范了税目税率,有利于简化纳税申报。新税法以正列举的方式统一规范了税目,分类确定了税率,为简化纳税申报提供了制度基础。税务部门将据此优化纳税申报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报服务。

  

  三是强化了部门协同,有利于维护纳税人权益。资源税征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特别是对减免税情形的认定,需要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例如,税法规定对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授权各省对低品位矿减免资源税,落实该政策的前提条件就是衰竭期矿山和低品位矿的认定。新税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与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配合机制。良好的部门协作,有利于减少征纳争议,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ru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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