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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8年1月28日 | 浏览3300 次] 字体:[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发文日期】 2017-12-27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11日起至202012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12月27


责任编辑:ru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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