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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出口退(免)税标准化服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本站 | 作者:原创 | 日期:2017年3月15日 | 浏览1842 次] 字体:[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2016] 鲁国税函419
【发文日期】 2016-09-30
【是否有效】 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高我省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与服务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对《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标准化服务事项指南(试行)》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标准化服务事项仍在济南、临沂、德州三市进行试点,自101日起试行。请试点单位做好试点过程中相关数据的采集,对标准化服务各环节完成时限及质量进行认真分析,对存在的问题,要专题研究,拿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并及时上报省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免)税标准化服务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鲁国税函〔2016128号)的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标准化服务事项指南(修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6930

附件: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免)税标准化

服务事项指南(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提高退税效率,加快退税进度,实现出口退(免)税办税流程透明化、办税时间标准化、企业预期明确化,特制定本指南。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

  对于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备案,申报受理岗即时受理并当场办结备案手续。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管理级别为一、二类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管理级别为一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管理级别为二类的出口企业正式申报符合规定的退(免)税,国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二)管理级别为其他类别的出口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

  1、对于纳税人申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申报受理岗即时受理,本级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审核的,申报受理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出口退(免)税审核的,申报受理岗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上级税务机关的审核岗,个别距离上级税务机关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

  2、对于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审核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和申报资料传递给复审岗。

  3、对审核岗或调查评估岗转来的审核结果和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复审岗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复审结果和申报资料传递至核准岗。

  4、对于复审岗转来的复审结果和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核准岗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准完毕,并在出口退(免)税计划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出口退(免)税结果的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和申报资料传递给综合服务岗。

  5、对于核准岗转来的审批结果和出口退(免)税申报资料,本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手续的,综合管理岗应在1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完成“生成退补税单”操作,并将《出口退税审批单》传递给同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下级税务机关负责办理退库手续的,综合管理岗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完成“生成退补税单”操作,并将《出口退税审批单》传递给下级收入规划核算部门,个别距离下级税务机关较远或交通不便的地区可以适当延长。

  6、收入规划核算部门自接收《出口退税审批单》及电子信息之日起在1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

  三、出口退(免)税证明申请开具

  1、出口退(免)税证明主要有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准予免税购进出口卷烟证明、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

  2、对于纳税人符合规定的开具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申报受理岗即时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报资料传递至审核岗。

  3、对于申报受理岗转来的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资料,审核岗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和申请资料传递给复审岗。

  4、对于审核岗转来的审核结果和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资料,复审岗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复审通过的核准意见和申请资料传递给申报受理岗。

  5、对于复审岗转来的核准意见和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申请资料,申报受理岗应在1个工作日内打印出具相关证明并通知纳税人领取。

  四、补办或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

  对于纳税人符合规定的补办或作废出口退(免)税相关证明的申请,申报受理岗即时受理并当场办结。

  五、其他

  本指南所涉事项的工作日计算标准为:非当场办结事项,从接收到上一环节转来的申报资料或电子信息次日起开始计算。


责任编辑:ruip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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